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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 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七條第五項要求銷售電話和網址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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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6-11-15 18:23作者:津坤科技團隊 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文件 津建設材〔2016〕299號 市建委關于印發天津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 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濱海新區建交局,各區(縣)建委,海河教育園經建局,各功能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杜絕假冒偽劣建設工程材料進入施工現場,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經市建委辦公會研究,決定出臺天津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十二類重要建設工程材料公示目錄 2016年6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條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礎設施、房屋建筑及配套設施項目建設(以下統稱“建設工程”)使用各類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以下統稱“建設工程材料”)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承擔全市及市管項目施工現場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環節的具體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承擔區管項目施工現場建設工程材料使用環節的具體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對重要建設工程材料實行信息公示制度。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建設工程材料監管信息系統,對重要建設工程材料供應、現場使用、監督抽查情況進行信息公示。 第五條 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務中心負責建設工程材料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辦理建設工程材料供應和使用信息公示,提供信息公示技術服務。 第六條 本市對下列用于建設工程的結構性、功能性和節能環保等重要建設工程材料實行信息公示: (一)建設工程鋼材; (二)水泥; (三)預拌混凝土; (四)預拌砂漿; (五)墻體材料和節能保溫材料; (六)防水材料; (七)建筑外窗; (八)建筑幕墻; (九)建筑管線; (十)混凝土預制構件; (十一)“四新”技術產品; (十二)市政公路材料。 第七條 重要建設工程材料供應信息公示內容: (一)建設工程材料名稱; (二)規格型號; (三)執行標準; (四)供應商名稱; (五)銷售電話和網址。 第八條 建設工程材料供應商辦理重要建設工程材料供應信息公示,應當提供下列有效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相關證書; (二)建設工程材料型式檢驗報告; (三)建設工程材料經銷授權委托書; (四)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確認單; (五)建設工程材料執行標準。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材料供應商是指建設工程材料生產企業及其授權的經銷商。 本規定所稱相關證書是指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必備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節能產品備案證書、混凝土企業資質證書等。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材料執行標準是指國家、行業或本市地方標準;尚未制定上述標準的,應當具有在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和應用技術規程。 第九條 施工承包企業應當在重要建設工程材料進場復試前,辦理使用信息公示,公示主要內容: (一)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名稱、施工承包單位名稱、施工許可證號; (二)建設工程材料名稱、規格型號、批號、數量; (三)建設工程材料供應商名稱。 第十條 信息公示實行網上注冊申報制度。首次辦理信息公示注冊、申報的企業,在完成網上注冊、申報后,應攜帶企業營業執照、相關證書副本以及其它有效公示材料到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務中心進行確認。 施工承包企業應及時到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務中心打印重要建設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憑證,作為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存檔。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承包企業應當在天津市建設工程材料監管信息系統上采購重要建設工程材料。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材料進場使用前,對使用的建設工程材料質量進行復核,審核采購合同、進場資料,可抽取一定比例進行復檢。 第十三條 施工承包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及驗收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設工程材料出廠檢驗報告、合格證、規格、型號、批號等內容進行復核,按規定對建設工程材料進行復試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材料供應商對其供應的建設工程材料質量負責,不得提供不合格和虛假建設工程材料產品、虛假檢測報告及其它虛假質量標準證明文件,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技術標準和驗收規程,對建設工程材料質量進行核驗,嚴格執行見證取樣檢測制度,做好建設工程材料監理控制臺賬,并將建設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憑證作為分部分項驗收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不得超越資質對送檢材料進行檢測,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定對建設工程材料質量進行檢測,并對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對檢測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檢測機構應在24小時內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材料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依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組織開展行業自檢、互檢活動,發布年度誠信企業名錄,不斷規范企業誠信經營行為,提高產品質量;要積極推進行業科技創新和新技術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展示等培訓、觀摩、技術交流等活動,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和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的監督抽查,對發現弄虛作假和質量不合格的問題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本市建立建設工程材料供應商不良記錄檔案,及時匯總記錄弄虛作假和建設工程材料質量抽查不合格問題處理情況,在建設工程材料監管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在監督抽查中,發現施工承包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的,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一年內累計兩次未辦理建設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施工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予以通報,記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材料供應商有下列嚴重違法失信情況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向本市建設工程銷售建設工程材料,并移交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提供虛假公示申報資料的; (二)被抽查發現質量不合格,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三)一年內累計兩次質量抽查不合格和弄虛作假的; (四)其它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 10月1 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監管規定》(建質安〔2006〕956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天津市建設工程材料質量監管的通知》(建設工程材料〔2009〕25號)同時廢止。 附件
十二類重要建設工程材料公示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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